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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3月,郑某入职某公司。
2021年4月7日,公司发布《重要通知》,载明:厂房租借期满,决定公司由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源兴路搬迁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
2021年4月27日,公司发布《搬迁承诺书》,承诺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不变,并提供意外保险、免费住宿、交通补助及一次性补贴等待遇。
2021年4月28日,郑某和部分员工向公司发出《通知书》,表示不同意变更劳动地点,要求与贵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待遇。
郑某诉讼请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8872.67元、经济补偿金137526.39元。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A:郑某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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