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7日,公司与郭某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第二十七条约定:
“凡入职员工申请离职需提前30天向公司行政部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报告,待批准后与相关同事移交工作(包括公司资料、客户资料、相关掌控技术、有关数据等)和公司物品(包含公司门禁卡、钥匙等)后方可离职。…… 造成公司声誉上或经济上的一切损失将由该员工全部承担,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4月21日,郭某未办理请假手续,给同事“小蔡”、公司“林总”各留下一份“留言信”,交代工作资料存放位置并表明辞职后即离开公司,未办理工作交接,经公司多次通知其回公司按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并当面移交工作,郭某至今未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之后,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郭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05250元。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诉至法院。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公司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C:支持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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