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茅HR联盟 下午茶时间,请听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6日,姜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总监。
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二条约定:“劳动者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再到其它任何单位任全职或兼职工作或未经公司许可,在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内从事非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亦不得自行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性活动且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况,公司将对劳动者追究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保留追究劳动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约定:“劳动者违反本合同第十八至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保留依法追究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0年7月10日,公司向姜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姜某违反《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姜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问:你认为,本案中法院会支持吴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点击查看案例详情
阿玛耳忒亚03521 2023-05-30 14:48 回复 赞(0) 4楼
吴某起诉,不是英爱看公司如何答辩,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法院才能判断是否支持。我认为如果公司提供证据能证明吴某干私活,法院应该不支持吴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