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的单位是分公司因要改革,就是整个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整个分公司变成上级公司的一个中心,原分公司的部门也发生了整合,部分岗位取消,部分岗位合并,也有新增加的部分岗位。但我朋友所在的部门以及他的岗位都存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岗位工作职责增加了一些其他的内容。这家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是校招生,而我朋友和他几个同事是唯一的社招生,当然不管校招还是社招都是跟这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没有区别,只是有个别福利上有点区别而已。现在公司改革,公司不想用社招员工了,领导通知这些社招员工统一解除劳动关系,不让他们参加岗位竞聘了,现在就谈到赔偿金问题了,这种情况是按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八条公司违法解除,赔偿2N,还是按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赔偿N+1啊?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指的哪些?公司改革不属于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