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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9日,屈某某入职重庆某公司处,由重庆某公司派遣至南京某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月休息4天,上班时间在线时长需达到8小时。
2020年10月11日,重庆某公司与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屈某某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收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书面警告的错误的,重庆某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2022年1月1日、3日、5日、8日、11日,屈某某在线时长内将运营车辆停在高速路上(或附近)未移动。鉴于上述情况,屈某某的直接领导卢某通过微信向屈某某发送《违纪约谈通知书》和《一般违纪书面警告通知书》,要求屈某某到指定地点进行违纪行为核实面谈并就订单异常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屈某某仍未改正。
2022年1月20日,重庆某公司经其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向屈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嗣后,屈某某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屈某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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