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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日,徐某入职某保安天津分公司处,从事保安一职,工作地点位于力神电池工厂。
2022年7月底,某保安天津分公司负责的xxxx保安项目撤销,该公司安排徐某至其他项目,徐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2022年8月8日,徐某就本案诉请至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徐某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000元,仲裁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随后徐某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但徐某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12258号民事判决,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过程中,某保安天津分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一份,徐某在落款处签名、捺印及日期2021年3月1日;徐某表示虽是本人签字,但签署时合同为空白文本。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徐某的诉求吗?
A:会
B: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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