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小菜 2023-06-23 21:01 回复 赞(0) 3楼
个人理解:
1、如果以不胜任工作的理由来解除三期女员工,这属于违法解除,员工有权主张2N的赔偿金或者恢复劳动关系。鉴于怀孕女员工尚在试用期,赔偿金有限,因此员工大概率会选择恢复劳动关系;
2、虽然解除三期女员工法律上有限制,但是并不代表不可以解除。比如以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来解除员工,这样解除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那么公司就可以确认员工是否有39条情形的,公司的管理方面是否到位等。
3、根据楼主提供的信息,个人觉得可以往“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上靠。将胜任力要求、试用期出勤率要求放进试用期录用条件里。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试用期录用条件内容合理合法,比如对于胜任力要求和试用期出勤率要求不能太过严苛;2)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比如有明确的胜任力标准、考核记录,员工对以上已知晓或者确认。3)要能证明员工已知晓试用期录用条件,要签字画押,而不能是公司自说自话。4)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员工的试用期内,不能超出试用期;5)解除前通知记得通知工会,公司没有工会的,需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工会。
4、如果公司无法从试用期录用条件上下手,还可以从请假流程或手续上来。员工在家请假保胎不上班----员工休的什么假?休病假的公司要求员工提供相关病休证明,休事假的,公司可以不同意。员工未提供相关证明或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缺勤的,公司可以作旷工处理。这样公司就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员工了。
5、如果公司皆无法从以上几点来处理员工,那就只能先“养着“员工”了,后续在员工试用期公司可以进行规范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