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了解,发现有的公司员工请了几天病假,病假公司是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个条款支付员工病假工资的。
可是,还有的公司是按“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这个条款支付的病假工资。
想咨询一下各位大咖,我所在的公司,在东莞,支付病假工资,应该依据哪个条例支付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