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介绍:小A 于2023年6月1号正式入职,签的是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日;试用期3个月,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是从2023年6月1号至2023年9月1号。到了约定的试用期截止时间,公司也没有提转正的事情。在9月5号,公司人事通知小A要延长试用期,把一年的合同改成三年的合同,试用期再增加三个月,并让小A把之前那份一年的合同交回公司销档,重新签一份三年的合同,签写日期还是填2023年9月1号。小A不懂劳动法,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想保留这份工作但又不想接受公司的无理要求。(该公司规模较小,行政人事都是一个人在做,HR也是3月份刚入职的)
问题分析: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小A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这个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2.法定试用期两个月,那这多出来的一个月试用期该怎么算?
3.到达约定试用期结束时间,双方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是否可以认定为已经自动转正?
4.公司单方面要求延长试用期,更改劳动合同期限,这种情况,小A该怎么做呢?
Bloody 2023-09-06 15:19 回复 赞(0) 3楼
首先,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肯定是不合法的。这个事情里面存在几个问题:1、公司在2023.9.1签署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司法实务上会认定为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不允许再行规定试用期;2、第一份劳动合同应该是2023.6.1-2024.5-31,试用期应该1个月,员工可以主张公司补发两个月工资差额;(不过这样做了,工作应该就没法好好的做下去了)3、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与员工双方都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自动转正;4、在这个事情上,A应该做的是向公司了解为什么延长试用期,是公司对他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满意还是就是不想给转正工资,工作表现不佳,员工可以提升,就是不想给转正工资,那么呆着也没有意思。
王泽强 2023-09-06 17:22 回复 赞(1) 7楼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是部分无效的,也就是试用期约定期限部分无效。
2、多出来的这一个月应按转正工资算,可以跟公司交涉,补足差额工资部分。
3、到达约定试用期结束时间,双方没有及时提出异议,已构成事实转正,也就是自动转正。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单方面要求延长试用期,更改劳动合同期限,是违法的,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进行纠正,如果公司不纠正,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向公司下达整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