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搞这个的目的是什么呢,分摊工资找方法避税?
如果是这个目的,非全人员不是一个好选择。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员工的用工条款: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都规定你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了,你现在却整出个经济补偿的东东,风险很大,这会引起劳动监察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怀疑。当然,你们如果后台硬,没有人会查,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至于离职补偿协议后发放经济补偿金是分两种的,一种是企业和员工协商后直接发放经济补偿金,这部分个人收入是按照员工个人年度收入水平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还有一种是法院仲裁后,企业发放经济补偿金,这部分资金是可以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因为这里的个税需要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