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和大家讨论下:北京某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未足额缴纳(即缴费基数低于工资)。假设有员工被动离职,想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去申请仲裁或去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公司补足过往所有的社保。
请问最后判决会让公司补足所有员工的社保吗?还是只补充该员工的社保?如果确定要补,一般的话会判补几年的,补缴年限是否有限制(例如该员工在公司工作5年,期间公司都未足额缴纳社保,这样公司要把过往5年的社保都补上吗)?
王泽强 2023-11-28 08:58 回复 赞(1) 9楼
1、法律分析: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向社保局部门投诉的,经核查发现确未足额缴纳,将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在社保局行政部门发出限期补缴通知后依然不予补交的,则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罚款。社保局在核查处理某一劳动者投诉社保时,可能会对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社保缴交违法情况予以核查,如还存在其他劳动者未足额或险种不齐全时,会一并进行行政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到社保部门核查通知,如无理抗拒、阻挠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可能面临罚款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受理机构: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不可以单独以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损害劳动者的应有权益,可以先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社保经办机构举报解决,不能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但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社保费用,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目前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每个地乎配套的具体政策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