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0日,关某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销售经理。
2022年12月9日,公司向关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自你入职15个月以来,核算到你名下的收入只有12251.89元。而此期间公司支付给你的个人总成本费用为400834.71元(其中工资成本337782.97元,社保及公积金成本28635.74元,交通补助32000元,销售费用2416元),收入减去支出后,你个人销售考核账户为亏损388582.82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鉴于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12月09日正式予以解除。
关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