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渠道看到有人提问的:二月底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到3月31号),但是公司要求该名员工明天离职。他本人认为:目前在职到月底属于合同存续期间,人事让其提前离岗需要双方协商同意,而不是直接通知本人明天就办手续,当方面让其离职视为辞退。
我查了一下:
1.如果公司只是收到对方辞职报告,但是没有签字审批其离职日期,是否可以让其提前离职:劳动者在提出辞职时确实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段时间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其他人员接替辞职者的职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等到预告期30天满后才能让员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已经完成了交接工作,公司可以决定让员工提前离职。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是公平的,没有规定公司必须遵循30天的限制。
2.员工2月份提交的辞职报告,并且公司已经在辞职申请上审批同意了辞职日期,那么公司在员工未到辞职书上指定的离职日期前单方面决定让员工提前离开,这种行为就视为辞退。
是这样理解吗?
bob1111 2024-03-12 10:38 回复 赞(0) 6楼
正好看到。前几天的三茅案例说了这个问题。a假如员工2月20日提出辞职,没有明确具体最后工作日期的,实践中主流观点,公司只要认为员工已经完成必要的交接工作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提前离职
b假如员工2月20日提出辞职,但在具体辞职报告中明确了最后工作日期为3月19日(提出离职30日后)的,该情况有争议,三茅前几天的案例支持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提前离职,但之前法务老师也提过该情况员工默认2月20日到3月19日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另,员工辞职审批的事物可以参照1楼的建议。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属于形成权,该行为的意思表示送达到公司,就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经过公司的审批;如公司增加了审批程序,有画蛇添足之嫌,变单方提出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员工方提出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
王泽强 2024-03-11 17:20 回复 赞(1) 2楼
1、分析: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坚持要到期再走,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走。劳动者要求继续工作到三十天截止,属于劳动者履行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劳动者当月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提前离职,但劳动者不同意,那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在提交的辞职申请上写的最后工作日是超过三十天的,而用人单位按照正常三十天作为劳动者的工作截止时间,用人单位的做法当然是合法的。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截止工作在三十天内,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沟通一致,那也是合法的。劳动者只需要最长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用人单位审批同意。三十天,是劳动者的义务,而非是权利。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或者减少,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天。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将以劳动者书面通知满三十天后的次日为劳动关系解除的日期,在该日期之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企业无权要求劳动者立即走人。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可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不是一定要求做满一个月,主动权在企业,这一个月主要是方便企业交接工作,安排新人接替,所以具体哪天可以放人,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如果员工执意做到离职时间到才走,公司不能强制让其提前走,否则就是构成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03-11 17:19 回复 赞(1) 1楼
无论哪种我都认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理论上是不需要公司审批的,以是否经过公司审批作为是否合法解除并没有依据。
如果经过公司审批视为双方就离职达成了协议,公司再提前解除的,员工可以基于此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也不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