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张三到某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
2018年1月,公司通过工作邮箱将单位规章制度发送给张三。
2020年12月7日、2021年3月2日,因张三开具假发票一事,公司对张三进行两次约谈。
2021年3月23日,公司作出《关于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理决定》,因张三虚开发票,违反了公司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的规定,决定给予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当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如下:因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员工签收及签收日期处注明:已当面告知员工本人,但其拒绝签字。该通知书公司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张三,张三于同年4月4日签收。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小鱼儿1475417532 2024-03-18 19:19 回复 赞(0) 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