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9日,白某至某公司工作。
2021年1月3日、2021年1月27日,白某分别向公司转账支付2万元、2万元,共计4万元,备注用途为风险抵押金。
2021年11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8月17日,白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4万元风险抵押金。仲裁委不予受理,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公司与白某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白某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即白某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应当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11月5日止,但白某于2023年8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及起诉至一审法院,明显已超过仲裁时效。
小鱼儿1475417532 2024-04-11 19:25 回复 赞(0)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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