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与之约定工作地点为A、B两市,员工同意并签订了文件。在A市工作了一年后,因公司管理及工作安排需要,需要将小张安排至B市。员工小张不同意,请问公司可否以员工违反合同约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是否需要给予员工赔偿?
罗曼HRD 2024-05-07 15:05 回复 赞(0) 10楼
可以。劳动合同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并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其中,工作岗位、职责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工作地点作为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体现,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约定多个工作地点的,应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地点变更的情形。例如,可以约定“劳动者在以下工作地点工作:A市、B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将劳动者调往其他工作地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法履行,则劳动合同无效。例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在A市工作”,但未明确A市具体是指哪个地区,则该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劳动者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bob1111 2024-05-07 10:48 回复 赞(0) 9楼
我来说下吧。楼主问题核心应该是调岗是否hefa的问题。之前的提问也有过很多类似问题了,判断公司的调岗是否hefa,实践中是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1,调岗的hefa性 2,调岗的合理性
合法性的问题,楼主公司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地点约定为AB两市是hefa有效的),已经解决了调岗hefa的问题。但合理性的问题,公司并没有涉及到,由调岗给员工工作、通勤、及生活带来的种种不变或权益损失,公司没有做出对等或相应的减免或补偿。所以,此种情况下,如果公司硬性要求员工必须到B地点工作,如果员工后续维权,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