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刘某入职某公司工作,任驻库员。
2020年7月28日,刘某收取客户鲍某友以伙食补助费名义向其微信转账的2000元,后刘某将2000元退回鲍某友。
2020年8月20日,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规定为由作出《关于给予刘某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决定》。
2021年4月13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1年8月2日,仲裁委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大漠流沙 2024-05-10 16:30 热评 回复 赞(5)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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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法律问题,本来就很专业+枯燥,实际就需要很多的规划来引起大家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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