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5日,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劳务轻工小包合同》,将公司轻工部分承包给杨某某。
2021年8月26日,杨某某在案涉项目工地使用切割机切割铝单板时不慎受伤。
2021年12月9日,杨某某以公司为用人单位,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
2022年7月25日,杨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与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杨某某,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3年10月1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