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请教各位:我们公司劳动合同上明文规定:1.试用期没有考到岗位规定的必备证书公司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哪个岗位该考到哪个证书(都是类似上岗证的证书:比如高压电工证)),因为他做的就是和电力相关的岗位;2.在工作期间受到公司甲方书面投诉的,可以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有个员工犯了这两条,还对公司说谎他考到证书了,后来又说没去考,还有一条请假没有审批就擅自不上班,这个事情是上个月发生的了,当时也没有处理他,现在公司制度也没有完善,我也刚到公司,请教各位怎么处理?如果可以无偿解除,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是不是要支付代通金?
老陈聊人资 2024-05-23 13:46 回复 赞(2) 6楼
针对您所描述的情况,以下是一些建议:
上林 2024-05-23 08:23 回复 赞(0) 3楼
法律方面的规定二楼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里再对你描述的两条具体内容说明一下。
首先说,两条合同约定都不成立。
一、关于资格证书的问题。这条约定本身就存在矛盾之处,如果说某证书是某岗位上岗必备条件的话,那么在员工没有获得证书的时候,公司就录用员工从事某岗位工作,是否已经构成违法。比如医院聘请医生没有医生执照,律所聘请的律师没有律师资格证,带电作业没有电工证(你举的例子)等等。如果资格证明是从业的法定前提,在没有资格证的情况下公司违法聘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还写到合同里,就已经是无效条款了。
另一种情况,如果资格证书不是从业的法定前提的,比如HR考取的人力资源证书。这类就不符合“岗位规定的必备证书”这一定义。而公司的合同里又没有约定在试用期内员工必须考取哪一个具体证书,才能作为试用期考核合格条件,所以此情况下,该条合同约定也是无效的。
二、关于工作期间的投诉问题,其实走的就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无偿辞退的路线,问题在于,什么程度的违反公司制度属于严重违反。显然,合同条款里约定的受到公司甲方书面投诉,这一条太过笼统。类似于无偿辞退员工的条款,描述越笼统,效果越差,你公司这样描述,基本等于啥也没说。而真正有效的严重违纪行为,需要非常清晰的一条条描述完整,比如你举例的员工请假未获批准就不来上班可以视为旷工,这就属于一种违纪行为,当这种行为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属于严重违纪,当员工达到严重违纪的时候就可以无偿辞退了,所以,是具违纪体行为导致最终的辞退判定,而不是什么描述模糊的“书面投诉”导致辞退判定的。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05-22 17:28 回复 赞(0) 1楼
1.有些岗位是必须有证书的,不理解你们没查到证书前怎么允许他上岗的;
2."试用期没有考到岗位规定的必备证书" 我理解是试用期结束前,如果尚未结束,他仍有取得证书的可能,就不能以该条款解除;
3.“在工作期间受到公司甲方书面投诉的”,这条要讲合理性,如果被投诉确实是他的原因,且情节确实严重,我认为解除没什么问题,当然,“在工作期间受到公司甲方书面投诉的”这个可以直接解除你看下是否是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手册是否走了敏住程序,他本人是否签收。
4.违纪或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的,没有代通知金,没有补偿金。
5.从解除理由稳妥性上,可以将上述情节罗列后,对应员工手册或法律、合同约定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