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1日,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刘某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岗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2022年12月16日,刘某通过微信向公司车队队长提出“你找人吧下个月我不干了”。公司认可主张刘某只是通过微信跟原队长说不干了,没有书面材料,不应该采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解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
2023年1月17日,刘某将车辆交付某公司,某公司予以接收。
2023年2月9日,某公司向刘某发送通知函,通知刘某速到某公司处将车开走运营,履行应尽义务,逾期未履行,将视为刘某单方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有权追究刘某的一切法律责任。
2023年5月6日,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公司起诉称:请求刘某支付车辆停运经济损失4252元。
Kevin08344 2024-05-28 14:59 回复 赞(0) 10楼
Carol53097 2024-05-28 15:09 回复 赞(0) 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