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条款“乙方基本工资为2300元/月,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支付,但是甲方并无必须支付的义务。”这一条款员工对“甲方并无必须支付的义务”有异议,这个该如何解释?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24-06-12 09:50 回复 赞(0) 3楼
1.解释什么?这一条款不具备合法性,也不具备合理性,就是一个无效条款;
2.劳动合同条款不同于商务合同,劳动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方面有着很细致的规定,与规定相悖的约定是无效的,所以不要为了所谓的规避风险而任意约定,一是无效,二是影响员工对公司的评价,做的就是无用功;
3.是不是就索性用劳动局的劳动合同版本,可以这样,但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的,约定后对公司是有意义的,比如送达地址的约定,调岗的约定(附条件),这样的约定可以为解决争议提供方法。
野心家卫庄66771 2024-06-14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