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1日,冯某至某公司工作,担任促销工作。
2019年2月15日,在卖场内,冯某在午饭后如厕时突发疾病,后送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4月28日,冯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6月8日,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2021年9月7日,劳动人事争议和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冯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
小王子HangZhou 2024-06-25 14:27 回复 赞(0) 4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小王子HangZhou 2024-06-25 14:27 回复 赞(0) 3楼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