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4日,凤某入职某电子公司。
2005年11月至2020年12月,某电子公司为凤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1年1月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10月19日,凤某向人社局邮寄送达了补缴社保申诉书一份,请求某电子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10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022年10月25日,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对凤某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凤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心想事成的杨桃18111517 2024-07-15 13:43 回复 赞(0) 7楼
古怪的山楂21071515 2024-07-02 17:19 回复 赞(0) 4楼
B: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