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
1、“在职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即终止劳动关系,停止缴纳社保,无论是否缴满15年。如继续用工,签订劳务协议,购买雇主责任险”。
2、“新录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均签订劳务协议,不购买社保,购买雇主责任险,无论录用前是否缴满15年”
请教老师们,此种操作的风险是否在于由于公司原因造成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保不满15年的补缴风险?如继续用工,签订劳务协议,是否还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1539078148 2024-07-10 12:53 回复 赞(0) 3楼
我公司也遇到这种情况。今年10月女员工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她社保只有13年,因在京社保10年以上可以在京退休。
北京员工退休有2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社保(养老)缴够15年
办理有2种方法:1.公司想继续留用可以到社会事业局办理留用协议,继续缴纳保险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2.公司办理减员、终止劳动关系员工社保转入公司对应的街道社保所继续由员工自己缴费,社保所负责缴纳至员工15年社保,给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员工在其他城市也有社保是可以做转入合并计算的,可是我这个同事其他城市没社保,而公司也不想再给员工交社保,但还可以用工。现在不能判断如果按劳务合同留用,但他又交着社保会不会有法律风险,而且员工离职后还有1年的仲裁时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