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泰州某某公司向张三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因项目即将结束且无其他项目可以调剂而无法继续履行,决定于2023年9月30日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9月22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5日内受理,张三诉至法院。
nancy4332614 2024-08-20 14:07 回复 赞(0) 4楼
康百 2024-08-24 14:19 回复 赞(0) 13楼
这是一道涉及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理解与判断问题。我们需要根据题目描述和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梳理题目中的关键信息:
接下来,我们根据这些信息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其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界定: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指的是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单纯的项目结束,特别是如果公司仍有其他业务或岗位可以调剂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案中的情况分析:泰州某某公司仅因项目结束且无其他项目调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说明公司整体业务或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外,也未提及与张三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过程。
综上所述,泰州某某公司仅以项目结束且无其他项目调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因此,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是B:不能。
nancy4332614 2024-08-20 14:07 回复 赞(0) 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