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离职申请,30天到期了,直接微信通知部门领导不来了,没有任何的交接手续。并且岗位涉及到财务、仓库库存对账是否一致等问题,没有明确签字确认。
小样儿Yang 2024-08-28 16:43 回复 赞(0) 7楼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其次,涉及到财务、仓库库存对账是否一致等问题,没有明确签字确认,具体原因是什么,是员工拒绝交接,还是公司未及时处理,是否有留痕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最后,一方面确实因员工责任,可以通过暂扣工资和离职证明进行沟通,要求员工返回单位处理(前提是单位有员工责任的佐证材料);另一方面是单位责任,未及时处理员工离职申请,并且如果员工不回单位交接工作,会对公司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此时,可以根据刘瑀琦老师的建议,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可以通知员工发现金,或延长离职时间,单位正常支付此期间的工资,通过协商,请他到公司交接工作。
以上,不知道能不能帮助到您。
luck915 2024-08-28 13:28 回复 赞(0) 3楼
员工提前30天就已经提离职了,这30天就是给公司交接工作用的,咋就等到最后一天都没动静呢?
从劳动法上的规定看,确实合法,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不需要批准,但从情理上,公司恐怕很难接受。
现在,只能和员工好好沟通,要求员工回来交接工作,理论上是要付酬劳的,看你们沟通的情况灵活应对,同时告知员工如果因其没有交接工作,导致公司出现损失的,可以要求他赔偿,只要不是什么深仇大恨,员工也不会不讲道理的哈。
至于最后一个月工资的支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一楼的建议挺好的,通知员工拿现金,顺便交接工作,拿离职证明,但是要注意,就算员工不交接工作,工资还是要付的哈,离职证明也是要开的,只能以不交接工作给公司带来损失要求员工赔偿。
所以,这事情还是好好沟通解决吧,没必要搞太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