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张三在办公室当众对其同事小云进行了谩骂、侮辱和威胁,称其“你太骚了”。后在行至走廊内时仍重复喊叫上述内容,张三返回办公大厅后,又当众大声斥责小云“人品有问题”。
2020年9月22日,公司向张三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的规定:工作态度恶劣,与公司内人员或客户争吵、辱骂或冲撞。张三的违纪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大漠流沙 2024-09-12 16:37 回复 赞(0) 9楼
我有个仲裁案子,亲身经历。
一员工和公司管理者因为工作事项产生了争议,怒而拍桌子,并扬言:“放你妈的屁,你敢弄劳子,劳子下班后也搞你”。因为在公开的办公室,有很多同事听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且有录像录音证据,《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条款,“辱骂、威胁领导和同事”支撑。所以人力当时是支持部门管理,核实完事实后,比对员工手册条款,进行了解除合同决定。
后来员工投诉至仲裁,败诉。上诉至法院,居然推翻了。理由是未造成实质影响,后果不严重,公司滥用权力,未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释公司的《员工手册》制订过于苛责。
当时我也是不能理解的,所以没有调解,直接被判败诉了。
就我的理解,司法解释权限很大,在不同时期可以随意判定,如果现在劳动就业困难,肯定要保护劳动者,如果经济不景气,那就保护企业吧。真正没有争议的裁决案例,最多1成,9成都有争议。
权大还是法大,法官的结论大概也是权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