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仙 2015-09-07 16:23 回复 赞(0) 1楼
不合理
2008年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合同,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区别在于:2008年前签订的合同,不计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2008年之后签订的合同,可计算签约次数。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两次合同,签订第三次时,员工一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一条和原劳动法不同,对单位具有强制力。
如果职工没有提要求,但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成立,不影响再次合同到期后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拒绝或拖延时,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