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表哥,被公司变相炒人,请教各位大侠看看怎么维权,怎么走程序?
他的基本情况如下:
各位好!我在一家佛山当地有名的上市公司工作,截止至今有15年了,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因我车间生产产品改革,将不再生产此类产品,故公司决定,将此车间所有人员调整到别的车间工作。原每月薪资是采取计件,按产量来核算工资,但公司为了避免劳动风险,发放给到我们个人的工资条是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等的形式。现调整后的车间将采用不让加班的方式,致使工资将大幅减少,约30%~50%,从而迫使人员主动离开,达到公司减员及避免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此种变相“炒人”的做法,我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注:
1、 公司资金雄厚,不存在倒闭或经营不下去。
2、 工资实际是按产量计,在那里工作15年,都是采用白夜班倒班的形式,未享受过周六周日及法定假休假。也从未享受过年休假。
画仙 2015-09-07 16:43 回复 赞(0) 1楼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或单方面调你的工作岗位或降低你的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结清全部工资
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第19条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条款也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由此可知,工作岗位和工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既然劳动合同中已加以规定,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当然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到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条款的履行,就是劳动者应依合同规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也应按合同的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并监督其完成,而不得无视这一条款随意变动工作内容。
另一方面,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绝对不能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如果根据工作需要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的,应视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如需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即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在平等自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