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八级伤残,当时与肈事者协商达成53000元赔偿协议。工伤基金表示实行差额赔,当时核算的标准未超过53000元,无赔付。后员工离职,去工伤保险基金咨询,基金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也是进行差额赔偿,即减掉协议部分后进行赔付。此说法是合理合法的吗?
另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也是实行差额赔偿呀?
画仙 2015-09-16 16:04 回复 赞(0) 1楼
工伤差额补偿金,一般是针对由第三者伤害(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第三者暴力伤害等)导致的工伤而言的一项工伤待遇政策。
具体地,就是先按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原则(以交通事故为例,伤者负次责,实际赔偿额按总额的70%计)与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分别计算出伤者实际应得的赔偿总额,然后相比较。
假如经计算后,工伤保险赔偿总额高于交通事故实际赔偿总额(如伤者主责或肇事车逃逸等)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反之,前者低于或等于后者的,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不作赔偿。
原由是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它保障了职工在受到工伤后能获得最基本的医疗、康复与伤残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