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9月15号,公司出台了一项绩效考核办法,大致情况如下:
1.从2015年10月份,所有职能部门试行绩效考核办法。
2.绩效考核办法以季度考核为考核周期;
3.从2015年10月开始,每个月从职能人员的现行的工资总额中扣除20%,作为绩效工资,延后三个月后,等考核完毕发放
(列:我现在每个月实得工资为5000,岗位工作为2000,绩效工资为3000(实际现在没有实行绩效考核),相当于从10月份,开始,我每个月要扣除1000元,等三个月考核以后再发)。
4.具体的考核细则,于2015年12月份才会颁布。
请问:各位大咖,这样的制度是不是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和克扣员工工资?遇到这种事情,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如果我没有到三个月就离职了,我又该怎么办呢?
谢谢大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