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位清洁工,招用的时候已超过60岁了,公司与他签订的是《劳务协议》。现在的情况是:1、合同到期(11月15日);2、公司要搬迁,也不再需要这样的清洁工了。公司的做法是:1、合同到期不再续签;2、根据他以往的表现,公司愿意多付1个月工资。
而他和他子女到公司来大闹,要求是:1、年休假要3倍工资(而公司愿意让他现在就休假直至合同到期,但他不愿意,只要钱);2、要求公司补其提出申请之前的交通费(在他提出申请之后公司已按月发放了交通费);3、关于去年的年终奖,他觉得公司少发了他200元,要求补回;4、今年员工加工资,他只加了100元,要求补加100元;5、他在单位工作两年,离开公司要求公司补他2个月工资。
但我们是私营公司,加工资发年终奖、加多少发多少都是老板自己说了算的,这可能补加给他吗?他的这些要求合理吗?另外再咨询一下:1、签订《劳务协议》的工人是不是可以不按《劳动合同法》中的补偿规定,如“满一年补1个月工资”?2、我们单位面临搬迁,到时也不需要门卫了,但门卫的《劳务协议》还未到期,公司又该怎么办呢?是多补1个月工资还是满一年补1个月工资?
请哪位大侠快快帮忙解决一下这些个难题!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11-04 16:03 回复 赞(0) 3楼
他已经超过60岁,但不知道是否已经享受了退休养老待遇,如果享受了,双方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劳务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也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门卫也是一样,如果到了退休年龄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律视为劳务关系,否则,仅是超过了退休年龄,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并没有看到统一的规定。
即使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未休年假公司可以要求员工休息,他不休息可以视为他放弃年假,年终奖与涨工资完全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公司有权决定,觉得你们公司已经做的不错了,如果他仍不满足,就让他们去仲裁吧,如果继续闹,果断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