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更新了员工手册制度,下发给到各个项目的人事后才发现劳动合同里面关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例和员工手册不一致。
员工手册里面的条例是:连续旷工3天,一个月累计旷工5天,一年累计旷工7天的,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而劳动合同里的条例是:连续旷工5天,一年累计旷工10天的,公司可以当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来了:
1、目前项目上已经有员工累计旷工5天,项目经理想将员工辞退,但由于劳动合同里面约定的是累计旷工10天才能辞退,无计可施。
2、公司人员规模6000+人,劳动合同是统一印刷的,最近的一次印刷是上个月,目前库存还有5000+份,所以重新印刷劳动合同的方案不现实。
解决方案:
出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协议给员工签字,那需要每人打印一张,工作量很大,所以我的想法是出一个通知,内容大概是:由于印刷错误,x条x点内容现变更为******x,然后让员工在下面签字,请大家帮忙看下这样操作行不行。
另外这一个条例更改站在员工的角度是不利的,如有员工拒绝签字,那该如何处理?
请各位帮忙出谋献策,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