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天下班时间在20:30左右,改员工当天下班打卡时间为20:40左右,到晚上22点左右才回家。
2、该员工擅自在员工宿舍区洗澡,洗衣服后才离开公司,当天洗漱完后已是22:00左右,在回家路途中被公司其他车间下班员工电动车撞倒,请问这算工伤吗?麻烦大家分析下。
补充:该受伤员工回家路程走路大概在20分钟内即可到达家里。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11-27 12:05 回复 赞(0) 5楼
现实中的工伤认定要比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情形更宽泛,现在无论是劳动部门还是法院,总是从维护员工利益的角度更多的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提前下班途中遇到的交通事故,公司认为员工早退,违反公司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最终法院是按照工伤来判决的,法院认为违反公司规定不能成为不认定工伤的理由。
所以,本案中如果到劳动局和法院层面,很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他本人非负主要责任为前提)。
之前看过一个法院判决,是工伤保险基金因为员工不能提供本人非负主要责任的证据而未认定工伤,但是最终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工伤保险基金,说工伤保险基金未提供员工负主要或全责的证据,认定工伤保险基金败诉,从而支持了工伤认定。
当然,各个地方的判决也是有差异,我只是提出我的看法,且,我是反对以关怀员工为理由无限扩大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的,如果国家想保护员工,可以补充颁布法律而修正法律,但不应该无限扩大解释,这与法理有悖。
新月如水 2015-11-23 15:00 回复 赞(0) 1楼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员工这种情况的话,应该是不属于,他下班之后的内容不属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而且事发当天的交通事故,你们有没有报警?如果没有报警或者主要责任不在对方,也应该是不能申报工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