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向大家请教个难题:我们有个员工2014年10月退休,她是2003年3月入职的,但是当时由于资金问题所有人都没有买社保,直到2005年3月才开始买社保。她退休后办不了养老金手续,因为养老保险不满15年,还差3年。现在她要求我们补给她三年的社保费用(现金形式),否则她就告我们2003年3月至2005年2月期间没有给她买社保。请问单位必须给她补吗?之前听说2008年以前的超过了时效就没得追讨了,另外一种说法是,如果员工在同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15年,单位没有买满15年的就可以必须补,如果员工在同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未满15年,单位可以不用补。想请教一下专业人士对此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