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跟员工协商,出于个人健康各方面考虑,接受公司安排的后勤岗位,在合理条件下,公司是有权安排工作岗位的。再不接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保持原岗位,天天有打卡,证明其有出勤,公司就必须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支付。看部门是否可以安排较为轻松的工作。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