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多变的企业 第一次进去签定的企业是设计公司,后因工厂大部分的工人不买社保,又把我们的社保关系转到展示公司购买,并重新签字合同,后来又因搞上市,注册了一家科技公司,又把我们的社保关系合同关系转到科技公司,现在又因科技公司不让上市,把我们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又转到设计公司,并在这次的合同中附加:员工年累计迟到20次,公司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作任何的劳动补偿。但是员工手册里面并没有写到这点。
现在想请教各位大神:如果有员工真因迟到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能否按劳动法拿到N+1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