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中丽影 2014-10-20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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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学习与理解:
1、应支付第2个月起至补订合同的前一日2倍工资。
2、如劳动都故意拖延,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公司不作为,未签合同的责任是否是公司的?
3、公司有证据证明是员工故意拖延不签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