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7-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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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知识点: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录用通知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录用通知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录用通知书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员工收到Offer后拒绝录用,公司应承担责任。 张某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辞去了原单位的职务,而技术公司最终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此时,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医院检查的结论为“转氨酶偏高”,而该病症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工作的病种,并且录用通知书中也未明确列明,而技术公司据此拒绝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显然欠妥,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技术公司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参考张某原单位的收入每月5000元,认定张某失业及再就业期间的损失总额15000元,技术公司应承担1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