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7-2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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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知识点:《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费。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赵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会得到支持。赵某加班没有申报,不能够获得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费。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本案例中,公司有加班管理制度,加班需要审批并报备,才能够核发加班工资。赵某刚毕业,工作经验不足,岗位要求决定工作经常需要加班。赵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只能够视为自愿加班。因此,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缺乏依据,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