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8-29 15: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行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试用期合同,意味着试用期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纳入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例中,物流公司与员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是非法无效的,3个月的合同期限内,不能够再设定试用期。另外,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了“试用期合同”的要求,由于制度是违法的,所以,本制度也是无效的。因此,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物流公司纠正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