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9-10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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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案例解析:张女士的婚姻状况并非其从事商务拓展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亦非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质性要件。是已婚还是未婚不会导致张女士不胜任这份工作,也不会对其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造成影响。也就是说,张女士的婚姻状况不属于与双方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二者不具有实际关联性。此外,张女士的真实婚姻状况并非用人单位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张女士是已婚还是未婚并不会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致其蒙受经济损失,或损害其他员工的合法利益。因此张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也不属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张女士隐瞒已婚事实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求职者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时,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对此进行了限定,则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构成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