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9-1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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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案例解析:员工拒绝加班,公司不能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关于员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的决定,存在以下问题:①延长工作时间程序违法。公司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做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决定,缺乏合理的法定程序。这种情况下,属于强制性加班。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按照公司的要求,每日加班4小时,大小礼拜,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③、错误地理解“厂纪厂规”,曲解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概念。“厂纪厂规”是根据一定民主程序产生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公司将临时的加班决定作为“厂纪厂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等人拒不执行厂领导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不是“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不能因此认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不能因此辞退张某等人。此外,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急,确实需要加班的情况,但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