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9-24 10: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张三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医疗周期应为6个月。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7月9日到2011年1月8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本次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张三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无论是否同一病因或是否一次还是多次请病假或是当年度还是跨年度,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三病休3个月,病休到2010年10月8日,此时,医疗期满。在2011年1月8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因此,2010年12月31日,公司可以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