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7758258 2014-02-23 20:20 回复 赞(0) 2楼
问答班主任 2013-10-18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袁某5天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本案中,袁某实际为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该期间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关于袁某未进行实质性工作而仅从事了一些交接工作的理由缺乏依据。
根据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结合本案,双方对试用期工资若不能协商一致,又无证据证明的话,只能按照上海市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袁某的月工资,公司要以此为准支付袁某上班5天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