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两个案例:
案例1,员工石某在某企业工作六年了,2008年5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以后企业不跟他续订了。这个时候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这个员工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呢?
案例2,员工牛某,2008年之前在某企业工作了六年,2008年以后,工作了两年。然后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牛某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企业要支付给牛某经济补偿金。如果牛某的月薪是1.5万元(超出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话,企业又应该支付给牛某多少经济补偿金呢?
问答班主任 2013-10-23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案例1的答案是只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为什么呢?因为按照2008年之前的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他的支付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到2008年5月,他的合同到期终止,2008年以后,他的工作年限是5个月,不足半年,那么就要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所以他只能享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关于终止合同的补偿金这个问题上,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是不需要计算的,但是解除合同还是要算,因为企业要按照当时规定的标准去执行。
案例2的情形就得分段来算了。因为牛某1.5万元的月薪已经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也不封顶,牛某2008年之前的补偿金,年限是六年,那么2008年之前牛某应该得到的补偿年限的补偿金为1.5×6=9万。而2008年之后,因为牛某1.5万元的月薪高过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所以2008年之后的两年的补偿金就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乘以2,这个数字加上9万元,得出来的总数就是牛某应得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