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29 15: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首先,杨某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不需说明理由。因为杨某在7月1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杨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另外,杨某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杨某不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第三,用人单位不应给予杨某经济补偿金。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杨某提出的,并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也不是由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杨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劳动法规定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杨某在试用期内揭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