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31 10: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小郑是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A公司提供劳动,所以他的劳动关系是与A公司建立的。如果辞职,应该向A公司提出。至于工资的实际发放,是从B公司账户上出的,这点不影响他的劳动关系性质。
因为根据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签署劳动合同一方是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首要标志。小郑的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签署的,它就是他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至于他的工资是由B工资发放的,社保用工办在B公司,这些不是判断劳动关系所在的根本依据。但是如果不存在前面所说的那些判断依据,或者很难判断,则可以把工资、社保的关系作为参考来使用。
既然确定了劳动关系在A单位,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如果他想辞职的话,应该依法提前30天书面向A公司提出。B公司擅自使用自己的规章制度扣你的钱,这是不合法的,他有权向A公司反映,如果A公司不理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