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1-01 10: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1、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可否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2、竞业限制协议中,如果派遣职工任职期间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而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以上两个焦点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而关于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法律有明确规定,只有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本案中,该办事处为用工单位,不具备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中,用工单位是不可以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约定在协议中,在派遣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发放。而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协议中尚未约定经济补偿事宜。故该办事处与范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办事处也无法向范某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