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1-13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孙某与甲私企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表面上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但实际上,此合同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后果自负”的条款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承担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案中的甲企业,免除了自己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义务,而排除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因而是无效条款。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这种“生死合同”,这类条款既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属无效条款。既然是无效条款,就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因此,本案中孙某家属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
在实践中,无效劳动合同还有其他一些表现形式: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等。这些无效合同都不能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